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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技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进步法包含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二个章节。
总则中第一条指出,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中规定,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在“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中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科技进步法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科技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同时指出,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将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据悉,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施行,曾在2007年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完善立法宗旨、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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